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