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