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七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