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