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各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