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