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及时转运,实现日产日清。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的便捷性。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