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