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