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