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收费等相关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

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