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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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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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