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