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