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点位、转运站、可回收物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