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