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