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1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传统村落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遗址遗迹、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传统村落内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审查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传统村落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内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档案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一)参与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传统村落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管理,以及建筑风貌管控;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助有关单位收集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料;
(二)协助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破坏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一)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二)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等传统建筑;
(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大树、古井沟渠塘、庭院寨墙、巷道石阶、塔桥亭阁、祠堂牌匾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护建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相衔接,突出保护发展的需要,明确功能分区,预留住宅、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
传统村落内村(居)民房屋因保护需要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预留的住宅建设用地内依法申请宅基地。
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村(居)民可以对传统建筑内部装饰和生活设施进行改善,提升居住品质。
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庭院寨墙、巷道石阶、塔桥亭阁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三)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六)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日常巡查,组织群众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传统村落内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等遭受破坏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限期整改;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第三章利用与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整合传统文化、民族风俗、自然山水等资源,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合理布局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一)对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独特、区位条件优越的传统村落,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
(二)对产业基础较好、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传统村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三)对村寨保存较为完好、区位条件一般的传统村落,以保护为主,逐步创造发展条件。
传统村落的利用与发展不得大拆大建,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有村(居)民整体搬迁进行开发,防止空心化、过度商业化。
(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等;
(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办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特色民宿、农家乐;
(四)设立农耕文化、传统技艺体验基地;
(五)其他有利于传统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鼓励村(居)民依法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从事生态旅游、民宿、农家乐、农耕体验、特色手工艺、摄影美术、文化创意等特色经营活动。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依托现有文化资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传统村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工坊,组织村(居)民参加培训、展示、展演、民俗等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和保护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研究,挖掘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增强传统村落发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