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村落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