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在传统村落内公共场所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相衔接,突出保护发展的需要,明确功能分区,预留住宅、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