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传统村落内村(居)民房屋因保护需要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预留的住宅建设用地内依法申请宅基地。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