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通过下列方式对传统建筑依法进行保护性利用:(一)开办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等;(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三)开办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特色民宿、农家乐;(四)设立农耕文化、传统技艺体验基地;(五)其他有利于传统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