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利用与发展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注重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传统村落生机与活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整合传统文化、民族风俗、自然山水等资源,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合理布局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