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根据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区位条件等现状,在保护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依法合理利用:

(一)对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独特、区位条件优越的传统村落,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

(二)对产业基础较好、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传统村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三)对村寨保存较为完好、区位条件一般的传统村落,以保护为主,逐步创造发展条件。

传统村落的利用与发展不得大拆大建,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有村(居)民整体搬迁进行开发,防止空心化、过度商业化。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