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建筑风貌。

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村(居)民可以对传统建筑内部装饰和生活设施进行改善,提升居住品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