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建设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村(居)民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