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传统村落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管理,以及建筑风貌管控;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