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