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并对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