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对保护状况、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等遭受破坏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限期整改;对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