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保护为先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依法盘活闲置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发展乡村旅游。鼓励村(居)民依法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从事生态旅游、民宿、农家乐、农耕体验、特色手工艺、摄影美术、文化创意等特色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