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包括:(一)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二)历史建筑、特色民居等传统建筑;(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大树、古井沟渠塘、庭院寨墙、巷道石阶、塔桥亭阁、祠堂牌匾等历史环境要素;(四)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遗址遗迹;(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