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档案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一村(居)一档,并及时录入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保护对象,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护建议。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