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协调机制,解决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整合相关资金用于保护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