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