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庭院寨墙、巷道石阶、塔桥亭阁等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