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传统村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道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三)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六)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