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2月1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新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检查、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宣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五)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七)诚实守信,友善互助;
(八)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九)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并向社会公布。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旅游、餐饮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管理规约、社团章程中约定文明行为准则内容,由成员共同遵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
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财产捐赠用于慈善公益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和捐献者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礼遇。
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前款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时间和其他便利。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乱涂乱写,乱贴乱发广告;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违规占用公共空间;
(七)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携犬出户不按照规定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护栏,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大型商场、三星以上酒店、二级以上医院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适时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进行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养成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应当建好用好道德讲堂,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行为人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相关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进行提醒,并加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