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新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