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