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