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

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