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行为人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