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行为人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