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