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提倡捐献遗体和器官。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和捐献者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礼遇。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