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检查、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宣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