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检查、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四)宣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