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时代新风行动、移风易俗行动、群众性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等方式,推动公民文明行为养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应当建好用好道德讲堂,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