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