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