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