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提出统一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