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